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除,33,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佳欣通運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村○○路000巷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鍾文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九龍玉石有限 公司陳瑞玲 華南商業銀 行花蓮分行 佳欣通運 有限公司 112年5月 20日 30,085元 LD1092768 16005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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