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除,34,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李俊憲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建國分社 空白 112年5月18日 130,000元 HA0000000 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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