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養聲,6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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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 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收養人生母經公證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未提出被收養人生母甲○○經公證之同意書,且經本院通知亦未到庭表示同意,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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