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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告陳祖德
被告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37元(計算式如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之請求項目,共計346,771元(計算式:70,254元+244,356元+17,500元+14,661元=346,77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500元(計算式:3,750元×2/3=2,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30元(計算式:6,830元-2,500元=4,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2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編號 | 請求項目 | 請求金額(新臺幣) |
1 | 資遣費 | 70,254元 |
2 | 加班費差額 | 244,356元 |
3 | 特休未休工資補償 | 17,500元 |
4 | 勞工退休金 | 14,661元 |
5 | 醫療費 | 5,499元 |
6 | 職業災害補償 | 217,787元 |
7 | 勞保高薪低報差額補償 | 54,980元 |
總計 | 625,0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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