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勞補,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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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告陳祖德
被告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37元(計算式如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之請求項目,共計346,771元(計算式:70,254元+244,356元+17,500元+14,661元=346,77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500元(計算式:3,750元×2/3=2,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30元(計算式:6,830元-2,500元=4,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2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新臺幣)
1
資遣費
70,254元
2
加班費差額
244,356元
3
特休未休工資補償
17,500元
4
勞工退休金
14,661元
5
醫療費
5,499元
6
職業災害補償
217,787元
7
勞保高薪低報差額補償
54,980元
總計
625,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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