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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
債 權 人 林文彬
債 務 人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3,54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協議書
三、載明保固金係無息返還,債權人復未提出上開利息請求之釋明文件,是利息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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