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促,1635,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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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石順


債 務 人 胡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9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9,991元 胡永順 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 至113年4月19日止 按年息3.5024%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19,991元 胡永順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208%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9,991元 胡永順 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 至113年4月19日止 按年息3.5024%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19,991元 胡永順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208%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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