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王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13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5,057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