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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范瑞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2元范瑞美自民國10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2新臺幣3,912元范瑞美自民國10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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