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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2,3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057元曾淑華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82,028元曾淑華 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92,268元曾淑華 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計收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057元曾淑華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002 新臺幣82,028元曾淑華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92,268元曾淑華 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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