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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潘宏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0,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767,771元 | 潘宏恩 | 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15.1%計收利息 |
002 | 新臺幣44,873元 | 潘宏恩 | 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15.35%計收利息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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