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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梁浩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8,5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金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2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2新臺幣45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3新臺幣25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4新臺幣2,145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5新臺幣2,37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6新臺幣704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7新臺幣1,898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8新臺幣3,06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9新臺幣26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0新臺幣33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1新臺幣3,06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2新臺幣3,84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3新臺幣1,815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4新臺幣2,358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5新臺幣1,83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6新臺幣2,565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7新臺幣551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8新臺幣1,16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9新臺幣78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20新臺幣1,52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21新臺幣72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22新臺幣78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23新臺幣82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24新臺幣80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25新臺幣82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26新臺幣2,31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27新臺幣2,04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續上頁)028新臺幣2,184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29新臺幣792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0新臺幣3,264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1新臺幣3,484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2新臺幣2,142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3新臺幣2,10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4新臺幣1,83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5新臺幣8,190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6新臺幣2,144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7新臺幣97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8新臺幣2,304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39新臺幣1,984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40新臺幣1,248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41新臺幣2,652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42新臺幣4,403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43新臺幣2,261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44新臺幣9,571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45新臺幣663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46新臺幣3,834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47新臺幣4,142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48新臺幣6,699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續上頁)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利息049新臺幣3,171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50新臺幣8,64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51新臺幣20,056元梁浩真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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