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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9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張詩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7,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表利息: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040元張詩帖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2%計收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918元張詩帖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113年7月17日止按年息1.312%計收違約金003新臺幣5,868元張詩帖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113年8月17日止按年息1.312%計收違約金004新臺幣8,850元張詩帖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7日止按年息1.312%計收違約金001新臺幣317,040元張詩帖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113年12月17日止按年息1.312%計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收違約金001新臺幣317,040元張詩帖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按年息2.624%計收違約金(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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