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促,5122,2024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恬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請前即住「臺中市豐原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