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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潘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49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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