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孟軒 住花蓮縣○○鄉○○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