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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4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蘇家洋
李英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蘇家洋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債務人李英端對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債務人蘇家洋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營業地址分別設於臺中市大雅區、沙鹿區及臺北市松山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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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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