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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相 對 人 羅雅玲
關 係 人 羅敬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羅敬恆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違約金除上項利率外,逾期六個月內加原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加原利率二成日拆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羅敬恆於102年12月31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月7日起至118年1月7日止,詎料關係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總共尚負債239,059元及利息、違約金。
嗣關係人羅敬恆於104年8月26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羅雅玲,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放款催繳通知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ㄡ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玉里鎮 玉昌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9 1分之1 羅雅玲(1分之1) 002 花蓮縣 玉里鎮 玉昌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57 1分之1 羅雅玲(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鎮○○○街00號 玉昌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45.80 二層57.21 騎樓10.45 113.46 平方公尺 1分之1 羅雅玲(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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