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拍,25,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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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于大鈞 
關  係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前列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于大鈞分別於民國⑴108年7月23日⑵112年5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⑴18,000,000元⑵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⑴138年7月18日⑵142年5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皆為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于大鈞與關係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關係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12日、112年7月31日、113年2月1日共同簽立本票3紙,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0,600,000元、9,000,000元及7,992,000元,到期日皆為113年4月23日,詎到期後經提示,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尚負債30,995,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113年8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
範圍
所有權人
暨所有權
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小  段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吉安鄉
慈惠段
0000-000




305.75
1分之1
于大鈞(1
分之1)
002
花蓮縣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




177.00
1分之1
于大鈞(1
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
設定範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主要建面  積面積單位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00000-
000
延平街219
巷2號
慈惠段00
00-0000
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
土加強磚
造、2層
一層116.46
二層41.50
157.96
平方公尺1分之1 于大鈞
(1分之
1)1
002
00000-
000
中美路301
之1號
民意段00
00-0000
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
土加強磚
造、2層
一層59.54
二層76.20
騎樓16.66
152.40
平方公尺1分之1 于大鈞
(1分之
1)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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