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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于大鈞
關 係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前列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于大鈞分別於民國⑴108年7月23日⑵112年5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⑴18,000,000元⑵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⑴138年7月18日⑵142年5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皆為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于大鈞與關係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關係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12日、112年7月31日、113年2月1日共同簽立本票3紙,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0,600,000元、9,000,000元及7,992,000元,到期日皆為113年4月23日,詎到期後經提示,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尚負債30,995,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113年8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使
用
地
類
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
範圍
所有權人
暨所有權
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吉安鄉
慈惠段
0000-000
空
白
空
白
305.75
1分之1
于大鈞(1
分之1)
002
花蓮縣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
空
白
空
白
177.00
1分之1
于大鈞(1
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
設定範
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主要建面 積面積單位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圍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00000-
000
延平街219
巷2號
慈惠段00
00-0000
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
土加強磚
造、2層
一層116.46
二層41.50
157.96
平方公尺1分之1 于大鈞
(1分之
1)1
002
00000-
000
中美路301
之1號
民意段00
00-0000
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
土加強磚
造、2層
一層59.54
二層76.20
騎樓16.66
152.40
平方公尺1分之1 于大鈞
(1分之
1)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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