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吳東明
代理人余更力
相對人張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慧如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1年11月10日簽發貸款契約書2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分為1,500,000元及8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111年11月11日至126年11月11日,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共計2,126,83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授信申請書影本二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二件、還款明細二件、催繳通知影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 ||||||||||||
編號 | 土地坐落 | 使用分區 | 使用地類別 | 面積 | 抵押權設定範圍 |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號 | 公頃 | 公畝 | 平方公尺 | |||||
001 | 花蓮縣 | 吉安鄉 | 仁廉段 | 0000-0000 | 空白 | 空白 | 90.00 | 1分之1 | 張慧如(1分之1) |
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 |||||||||||
編號 | 建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合計 | 附 屬 建 物 | 抵押權設定範圍 |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 ||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面積 | 面積單位 | |||||||||
001 | 00000-000 | 東里一街64巷29號 | 仁廉段0000-0000地號 |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 一層 47.52 二層 49.39 | 96.91 | 平方公尺 | 1分之1 | 張慧如(1分之1)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