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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宏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楊蕙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本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迄今仍未見其就此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難謂合法,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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