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票,293,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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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3號
聲請人許家豪


相對人陳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19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9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19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19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19所示之本票19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均有記載,詎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293號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民國)
利 息 起 算 日
(民國)
票 據號 碼
備考
001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1年5月25日
111年5月25日
WG 0000000

002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1年6月25日
111年6月25日
WG 0000000

003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1年7月25日
111年7月25日
WG 0000000

004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WG 0000000

005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1年9月25日
111年9月25日
WG 0000000

006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0月25日
WG 0000000

007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1年11月25日
111年11月25日
WG 0000000

008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1年12月25日
111年12月25日
WG 0000000

009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1月25日
112年1月25日
WG 0000000

010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2月25日
112年2月25日
WG 0000000

011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2年3月25日
WG 0000000

012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4月25日
112年4月25日
WG 0000000

013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WG 0000000

014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6月25日
112年6月25日
WG 0000000

015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WG 0000000

016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5日
WG 0000000

017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WG 0000000

018
111年3月25日
50,000元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WG 0000000

019
111年3月25日
400,000元
112年11月25日
112年11月25日
WG 0000000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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