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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聲請人廖承暘
相對人歐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7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7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7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07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附表編號1、6之本票到期日記載不完全,與未記載無異,應評價為見票即付之本票亦即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參照)。本件聲請,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 ||||||
編號 | 發 票 日 (民 國) |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 到 期 日 (民國) | 利 息 起 算 日 (民國) | 票 據號 碼 | 備考 |
001 | 106年9月7日 | 150,000元 | 未記載 | 106年9月7日 | CH NO 475081 | |
002 | 107年12月11日 | 100,000元 | 107年12月11日 | 107年12月11日 | CH NO 269560 | |
003 | 107年11月13日 | 100,000元 | 107年11月13日 | 107年11月13日 | CH NO 475091 | |
004 | 108年12月21日 | 80,000元 | 108年12月21日 | 108年12月21日 | CH NO 119176 | |
005 | 108年3月26日 | 60,000元 | 108年3月26日 | 108年3月26日 | CH NO 269566 | |
006 | 108年3月2日 | 80,000元 | 未記載 | 108年3月2日 | CH NO 0000000 | |
007 | 108年1月12日 | 60,000元 | 108年1月12日 | 108年1月12日 | CH NO 0000000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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