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繼,415,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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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市○○路000號)於民國113年3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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