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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住○○縣○○鄉○○路000號0樓之0
代 理 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4號),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撤回,代理人亦無從聯繫聲請人,本件聲請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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