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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送 達
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仁○○
愛○○
善○○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未○○
宜○○
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仁○○、愛○○、善○○、子○○、丑○○、寅○○、卯○○、辰○○、巳○○、未○○、宜○○、德○○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代位分割遺產,原告應陳報被繼承人之姓名、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清冊。
二、原告起訴狀之聲明一所載「請准將被告戊○○等人間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00○0號之房屋,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其中被告每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若干?原告主張本件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案」為何?並據以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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