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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詹家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佳容、詹鳳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9,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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