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曾俞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素璧、曾微恩、曾萬昌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1,326,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12,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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