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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朱芊卉
相 對 人 建信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琦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3年度花勞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起訴時即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2年度花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乙節,有裁定一紙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該事件卷宗無誤。
依首揭規定,前開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其於本院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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