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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藍明和即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人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變更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捐助(組織)章程,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11年7月17日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簽到單、會議照片、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本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12年6月4日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112年7月12日函等為憑;
惟查:聲請人前述事實及事證,曾經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於112年8月21日向本院聲請變更章程,經本院以112年度法字第8號受理,並於112年8月29日為民事裁定,該裁定已經確定,此經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為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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