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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淽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000元,及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0元計算。
計算式:10人×10份×50元=5,000元)。
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另說明戶籍地與送達代收地不同之原因。
說明現居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三、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四、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五、說明現有無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若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薪資袋、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如沒有工作,請務必說明生活費用來源。
七、除已陳報者外,「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債務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12月至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九、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同住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即自110年12月至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即自民國(
下同)112年11月7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
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
本院。
十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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