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破,1,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閻曄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復未提出或陳明必要文件及事項,經本院於113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