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補,157,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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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告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林整宏
被告林昆弘即林豐裕之繼承人

林青宜即林豐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反面意旨,包含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A)
起始日
(年/月/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B)
週年
利率
(C)
給付金額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D=A×B×C)
終止日
(年/月/日)
1
利息
1,800,000元
110/7/01
(3+21/365)

16%

880,570元
113/7/21
總計:1,800,000元+880,570元=2,680,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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