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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告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林整宏
被告林昆弘即林豐裕之繼承人
林青宜即林豐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反面意旨,包含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 ||||||
編號 | 計算 類別 | 計算 本金 (A) | 起始日 (年/月/日) |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B) | 週年 利率 (C) | 給付金額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D=A×B×C) |
終止日 (年/月/日) | ||||||
1 | 利息 | 1,800,000元 | 110/7/01 | (3+21/365) | 16% | 880,570元 |
113/7/21 | ||||||
總計:1,800,000元+880,570元=2,680,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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