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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張少軍
送達代收人 成旭生 同上
被 告 張少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並給付管理費及無權占用期間相當租金之利益。
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認系爭房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185,275元(計算式如附表),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參,另加計管理費41,6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6,875元(其餘請求給付相當租金利益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0,1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51,518元(計算式:總價5,550,000元/總面積107.73㎡=51,518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76.69㎡,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1,206,109元(計算式:51,518元×76.69㎡×0.3=1,185,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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