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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黃義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陳建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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