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芥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統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評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6,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