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補,7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敏


被 告 沈正爵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