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花蓮中山不動產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温文雅
訴訟代理人 呂孟翰
被 告 邱華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61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