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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號
上訴人顏佳君
送達代收人詹湧翔住花蓮縣○○市○○○街0號
被 上訴 人吳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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