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訴,83,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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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莊婕妤
被上訴人
即原告馮雁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被上訴人之訴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2萬9,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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