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吳榮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8月20日 257,035元 AI7622334 02320015071 002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吳榮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8月20日 189,370元 AI7622337 02320015071 003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吳榮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9月20日 245,700元 AI7622357 02320015071 004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吳榮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9月20日 268,450元 AI7622360 0232001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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