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除,8,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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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富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紙漿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為聲請人於搬家時不慎失,聲請人業已向中華紙漿公司申請掛失,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而於112年10月24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

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6-ND-0137589-9 普通股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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