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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