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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嗣相對人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經其撤回上訴而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編號│ 項目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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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審送達費 │ 204 │ │
├──┼────────┼────────┼───────────┤
│ 2 │第一審裁判費 │1359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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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件程序費用 │ 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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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362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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