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己○○
原 告 辛○○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麗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