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癸○○
寅○○
庚○○
卯○○
乙○○
丑○○
辛○○
丁○○
己○○
壬○○
丙○○
訟代理人 子○○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周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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