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0,訴,403,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此裁定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余明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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