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0,訴,411,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使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瑞德里二十八鄰田心仔十九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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