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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財登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右當事人聲請夫妻財產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聲請分別財登記應予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甲○○為夫妻人,聲請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分別財登記明未提出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七日命於收受通知五日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夫妻財產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麗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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