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0,重訴,63,2001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送達代收人 翁樸淨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十四日內補正裁定。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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