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2,親,23,200402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三號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事件應行通知及應辦事項如左:

一、通知原告應於文到十四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即有關本院依聲請函查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公函內容所載),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二、前項通知註明爭點整理書狀應記載方式:⒈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承認部分。

(請以條列方式記載)⒉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有爭執部分及理由。

(請以條列方式記載)⒊如再有請求調查之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

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原告並應提出最新任職單位之薪資證明資料。

四、原告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者,則檢卷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國泰(上午九時三十分發交)
書 記 官 年 月 日 午 時 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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